| 索引號: | 001008006002001/2025-164385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 文號: | 諸政令62號 | 文件登記號: | DZJD00-2025-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
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 62 號)
修訂后的《諸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5年5月5日起施行。
市 長 張昆侖
2025年4月3日
諸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浙江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日常工作由建設局下屬單位房屋征收安置所承擔。
市紀委市監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稅務、審計、公安、檔案等部門及有關鎮鄉(街道)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符合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
第六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市發改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當提供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規劃征收紅線圖、建設活動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材料;
(三)征收補償初步方案;
(四)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玫淖C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依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據房屋產權檔案予以登記。
征收范圍內有未經權屬登記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綜合執法、所屬鎮街等單位組成工作組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在規定期限內交付拆除的,可按評估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的百分之六十給予建筑殘值補貼。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被征收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認定結果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被征收人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自調查登記、核實工作結束后,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風險評估報告與征收補償方案一并報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條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征收事由、目的、范圍、被征收房屋情況、被征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及周轉用房基本情況及交付時間、停業停產損失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標準、簽約期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征收補償方案后,應及時組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鄉(街道),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和浙江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意見。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二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和浙江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市人民政府將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市人民政府確定負責聽證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提前七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聽證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論證、征求意見、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情況,在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后作出是否同意房屋征收的決定;房屋征收涉及一百戶(含)以上被征收人的,征收決定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證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征收區域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再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張貼征收決定公告時一并提供評估機構清單,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第十七條 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如有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選定或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且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房屋征收相關評估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勘察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有關人員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認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室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兩名(含)以上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公示期間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予以修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必須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含)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紹興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由紹興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附屬物價值的補償。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補助和獎勵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價格管理部門依法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
1.可安置面積認定
征收國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可安置面積為被征收房屋合
法建筑面積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二十或補助二十平方米。
2.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結合可安置面積予
以確定。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可安置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相等部分,按貨幣補償價格補償。貨幣補償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剩余部分可安置面積,按比準價的50%給予補助。比準價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
選擇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的,在上述貨幣補償基礎上給予15%的補助。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通過向被征收人發放《商品住宅安置購房證明》形式實施,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商品住宅安置購房證明》購買新建商品住宅的,再給予貨幣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補充文件。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公寓房的,實行“拆一還一”就近安置套型標準安置,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并按以下規定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1.選擇產權調換安置在相近或同一地段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以評估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結合樓層系數相互結算差價;
2.選擇另外或較遠地段安置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以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相互結算差價;
3.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優惠價結合樓層系數結算差價;
4.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為高層建筑的,結算差價時應考慮公共使用面積等因素,一般按確定的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十部分給予被征收人優惠,其結算價格按安置房的重置優惠價結合樓層系數結算。
安置房的優惠價、重置優惠價標準和樓層系數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提供的安置房套型標準實行“拆一還一”產權調換安置后多余部分的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積按實進行貨幣補償。
征收非社會公益事業性質房屋的車庫(位)、儲藏室及閣樓等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按評估的價格補償。
第二十五條 選擇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
用于產權調換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并配置車庫(位)或儲藏室等附屬設施,交付前應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有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告知公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終止租賃合同,并組織公房管理部門和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權人對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調查、認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征收房屋的權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其他房屋實際租賃使用的,被征收房屋產權人與房屋承租人的租賃協議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后終止履行,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解除租賃關系;無約定的,由被征收房屋產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安置。
第二十九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的,可安置面積按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予以認定,并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公寓房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對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規定支付差價。
依照前款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的,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房屋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第三十條 征收企業(單位)等用于生產、經營或辦公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應當提供有效的房產所有權屬和土地使用權屬相關材料;正常生產經營的還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征收前三個月的納稅憑證、工人工資發放的財務資料等材料。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地產的評估價值實施補償,并給予再增加百分之十五的補貼。因實施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業停產的應對其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評估補償,一次性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包括生產設備設施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征收市級及以上規模企業房屋,如需解決生產經營用地的,應提前易地規劃安置土地,土地應按評估價格結算差價;房屋按評估重置成新價格補償。
第三十一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企業(單位)職工歇業的,憑從業人員勞動合同、企業(單位)為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憑證和工資支付憑證補助一年期的生活費,生活費補助標準由市發改、民政、人力社保、建設等部門共同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十二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依據被征收企業、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有效的營業執照及納稅憑證(租賃給他人經營使用的應提供承租經營者相關資料),一般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地產補償費(不包括獎勵、裝潢及附屬物等補償)的百分之六給予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紹興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核發的房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確定;實際建筑面積超過房產權證記載面積且經規劃許可的,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認定后按許可的面積確定;實際建筑面積小于房產權證記載面積的,按實際建筑面積確定。未經核發房產權證或提供規劃許可依據的,其合法建筑面積的確定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持有的土地使用證按相關規定組織認定;土地使用證載明用途為綜合用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界定具體的土地用途。
征收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用途為工業和工業類倉儲(包括其他可參照工業類用地)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合法征收土地面積計發按時簽約搬遷獎、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按時簽約獎按每平方米200元計發、搬遷獎按每平方米100元計發,搬遷費(不包括生產設備設施費用)和臨時安置費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計發。
被征收國有土地上無建筑且尚未正常生產經營的,按照合法征收土地面積計發按時簽約獎每平方米200元,附屬設施及機械設備搬遷等按評估的價格補償,需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評估價值結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實施補償,另不再給予任何補償。
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權證記載用途和地上房屋權證記載用途相不一致的,土地按評估的價格補償,地上建筑屬于非住宅的按評估的重置成新價格補償,簽約搬遷獎、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按規定計發。
征收范圍內合法土地上,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認超過規劃許可或房產權證部分房屋,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并交付拆除的,按評估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給予補償,逾期簽約并交付拆除的不予補償;其室內裝修和機械設備搬遷按評估的價格補償。
征收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涉及已征用土地中退讓為公共用地部分的土地,依據土地出讓合同及交費發票,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七十實施補償;如有地上建筑的,按評估的重置成新價格補償。上述補償費用均由被征收企業享受。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按照各自的行業管理辦法調查確認;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認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三十五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按改變后的實際用途認定。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以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延續使用的認定意見。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已經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執法等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用途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用途確認單)以及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文件,按認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并在房屋補償款中直接扣除;土地收益金補交標準由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及價格管理部門依法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改變房屋用途未經批準的,按其房屋原有用途認定,補償時結合其持有的營業執照、市場監管部門的認定意見以及經營面積、經營年限、納稅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有產權糾紛、產權人下落不明或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規定執行。
征收產權屬于學校、醫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貨幣補償。
法律、法規對征收軍事設施、寺觀教堂、文物古跡、歸僑僑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涉及的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由原所有人按規定期限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三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征收實施單位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支付補償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條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按期簽約的,給予前述第二十四條中貨幣補償的3%作為獎勵,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空房屋并經驗收合格交付房屋鑰匙的,按確認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550元/平方米獎勵;選擇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的,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按期簽約并搬遷騰空房屋且經驗收合格交付房屋鑰匙的,按確認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550元/平方米獎勵。逾期簽訂協議、搬遷的,扣除相應部分獎勵。
第四十一條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遷的,應對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按兩次計發。
因搬遷造成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太陽能等損失或拆裝的經評估后補償拆裝費用。
第四十二條 對選擇產權調換公寓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內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用房為新建高層建筑房屋的,應當在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三十六個月內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后超過二十四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六個月內交付與原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并按規定計算、結清差價。
選擇產權調換公寓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自搬遷之月起按規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其臨時安置費,并支付其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六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其中,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現房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的,過渡期限為六個月;提供多層住宅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為二十四個月;提供高層住宅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為三十六個月。超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選擇產權調換公寓房的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而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應當自交付后六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的,支付給房屋被征收人二十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其中被征收人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戶籍登記或房屋產權登記為準),其配偶戶籍不在征收區域內但年滿70周歲以上的,因房屋征收需要搬遷且自行解決臨時安置過渡的,均發放老年人臨時安置補助。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百分之九十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第四十四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安置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補償決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后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市人民政府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和浙江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包括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事項。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飾裝修價值結合房屋裝飾裝修補償相關規定另行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征收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被征收人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公房管理部門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依照前兩款規定對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原承租房屋;拒不騰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騰退決定,責令承租人限期騰退。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騰退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騰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及被征收房屋清單等材料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征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補償協議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征收檔案管理,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按戶立卷長期保存,同時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征收工作結束后三個月內將房屋征收相關資料按檔案管理規范要求整理并報房屋征收部門存檔。
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重大問題協調機制。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計劃制定、安置房建設計劃落實以及房屋征收中確需市人民政府協調的重大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單戶補償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討論同意后實施。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5日起施行。原《諸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人民政府第59號令)同時廢止。